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574号
原告:姚益中,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李军,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原告姚益中与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2017年1月12日,本院将开庭传票按照原告姚益中所预留的通讯地址和电话邮寄给原告姚益中,2017年2月8日,姚益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姚益中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3元,减半收取计316.50元,由姚益中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姚益中负担。
审 判 长 李如浩
审 判 员 陈国延
人民陪审员 林丽川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钱晓雪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