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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236号

原告赵伯奇与被告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伯奇,仲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36号

原告:赵伯奇,住承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文利,河北紫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仲华,住承德市。

原告赵伯奇与被告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仲华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仲华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伯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0元,退还原告赵伯奇。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栾佳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