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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3044号

赵恩锁与靳海洋、边亚平、刘百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恩锁,靳海洋,边亚平,刘百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044号

原告:赵恩锁,男。

被告:靳海洋,男。

被告:边亚平,女。

被告:刘百福,男。

原告赵恩锁与被告靳海洋、边亚平、刘百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赵恩锁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恩锁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恩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恩锁承担。

审 判 长  靳西养

审 判 员  周 斌

人民陪审员  李夏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贺娅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