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044号
原告:赵恩锁,男。
被告:靳海洋,男。
被告:边亚平,女。
被告:刘百福,男。
原告赵恩锁与被告靳海洋、边亚平、刘百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赵恩锁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恩锁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恩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恩锁承担。
审 判 长 靳西养
审 判 员 周 斌
人民陪审员 李夏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贺娅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