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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财保9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人民路支行、李立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人民路支行,李立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财保9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人民路支行。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人民西路太和巷1号。单位

负责人:纪风力,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钟鑫,系该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成建强,系该行客户经理。

被

申请人:李立春,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4日,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人民路支行于2017年1月25日向榆林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立春名下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塞维利亚小区2幢1单元14层1402号房产一套和榆林市西沙富康路南601号房产一套予以财产保全。2017年2月6日,榆林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材料提交于本院,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立春名下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塞维利亚小区2幢1单元14层1402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号)和位于榆林市西沙富康路南6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号)。房产查封期间不得进行买卖或者设定抵押。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人民路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吕修来

审判员  马春生

审判员  曹 慧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毕银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