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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民申2号

卢秀军、于海彬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2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卢秀军,于海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卢秀军,女,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宾,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晓英,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海彬,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投资协会工程师,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再审申请人卢秀军因与被申请人于海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终00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卢秀军因与被申请人于海彬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各自义务,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卢秀军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卢秀军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韩 涛

代理

审判员  杨德润

代理

审判员  黎志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付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