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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2110号

曲宗成、王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曲宗成,王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2110号

申请人:曲宗成,男,198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贵金,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王冠,男,198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北城新区。申请人曲宗成与被申请人王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曲宗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冠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香醍荣府32号楼××室的房产一套,保全金额2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冠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香醍荣府32号楼××室房产一套,限额2万元;

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XX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英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