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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3民初22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与欧阳玉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欧阳玉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3民初22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南东一路12号。法定代表人陈丽仪,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学斌,该行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剑清,该行经理。

被告:欧阳玉飞,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东省。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诉被告欧阳玉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计2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负担,本院准予免交。

审判员  陈维雄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程雪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