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训亮。
被执行人:徐军田。本院在执行张训亮与徐军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军田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光颖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 彬 搜索“”
张训亮、徐军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训亮。
被执行人:徐军田。本院在执行张训亮与徐军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军田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光颖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