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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38号之二

张训亮、徐军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0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训亮,徐军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训亮。

被执行人:徐军田。本院在执行张训亮与徐军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军田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光颖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