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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10号之二

李敦敬、李敦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敦敬,李敦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敦敬,男,195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李敦进,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敦敬与被执行人李敦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本院(2016)鲁0323民初888号民事调解书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于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偿还的借款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执1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审判员  崔宝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