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11执52号申请执行人任永奇,男,195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伊春区。申请执行人姚云荣,女,195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伊春区。被执行人陈帅,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伊春区。申请执行人任永奇、姚云荣与被执行人陈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黑07民终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任永奇、姚云荣于2016年8月1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帅分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开始履行,尚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7民终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帅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彦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