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张小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潘小洪,女,生于1970年11月1日,汉族,住什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小洪的银行存款1656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