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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248号

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潘小洪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潘小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张小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潘小洪,女,生于1970年11月1日,汉族,住什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小洪的银行存款1656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