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9623号申请执行人李翰被执行人李春雨被执行人王玉敏本院在执行李翰与李春雨,王玉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春雨、王玉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涛执行员 王新江执行员 朱 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国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