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28号原告陈发银,男,1974年4月15日生,彝族,农民,住赫章县可乐乡。原告黄三三,女,1976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可乐乡。被告朱天元,男,1974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可乐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发银、黄三三诉被告朱天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发银、黄三三于2017年2月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发银、黄三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发银、黄三三负担。
审判员 管琪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