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终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某,女,1946年1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皋兰县人,兰州市回收公司退休职工,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白银人,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城关区。
上诉人魏某某因不服甘肃省城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一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润泰
审 判 员 陈 磊
代理
审判员 芦 卫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小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