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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民终99号

魏某某和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终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某,女,1946年1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皋兰县人,兰州市回收公司退休职工,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白银人,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城关区。

上诉人魏某某因不服甘肃省城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一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润泰

审 判 员  陈 磊

代理

审判员  芦 卫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小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