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22号
原告:河北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地址:元氏县常山路北侧。
负责人:段海龙,经理。
被告:张旭东,男,汉族,1983年11月29日生,住元氏县。
原告河北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与被告张旭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审理中,原告河北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旭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旭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河北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路英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于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