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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513号

李殿宗与付擎、付玉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乐执字第51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殿宗与被执行人付擎、付玉文、魏云、张群、陈辉、赵斌、程钟升、付饶、赵帅、吴磊、张兰风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4)乐商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付擎、付玉文、魏云、张群、陈辉、赵斌、程钟升、付饶、赵帅、吴磊、张兰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乐陵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