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鲁15**民初953号
原告:郑杰,1965年5月7日生,汉族,住临清市中央帝景A区5号楼2单元401室。
被告:临清京派粮油集团中兴面粉有限公司。地址:临清市林园街1090号。
被告:临清中兴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临清市中央帝景A区40号。
被告:康以静,住临清古楼东街38号。
被告:马连君,住临清古楼东街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杰诉被告临清京派粮油集团中兴面粉有限公司、临清中兴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康以静、马连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现金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的现金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保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柳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