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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953号

郑杰诉临清京派粮油集团中兴面粉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杰,临清京派粮油集团中兴面粉有限公司,临清中兴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康以静,马连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鲁15**民初953号

原告:郑杰,1965年5月7日生,汉族,住临清市中央帝景A区5号楼2单元401室。

被告:临清京派粮油集团中兴面粉有限公司。地址:临清市林园街1090号。

被告:临清中兴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临清市中央帝景A区40号。

被告:康以静,住临清古楼东街38号。

被告:马连君,住临清古楼东街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杰诉被告临清京派粮油集团中兴面粉有限公司、临清中兴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康以静、马连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现金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的现金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保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柳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