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110号原告吴五柱,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告吴青山,男,53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在审理吴五柱诉被告吴青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五柱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五柱因被告吴青山给付欠款,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五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五柱负担。
审判员 董 发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春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