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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110号

原告吴五柱诉被告吴青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五柱,吴青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110号原告吴五柱,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告吴青山,男,53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在审理吴五柱诉被告吴青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五柱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五柱因被告吴青山给付欠款,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五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五柱负担。

审判员 董 发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春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