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20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住所地,张店区人民路2号。
负责人:翟瑞波,行长。被执行人淄博彩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南定镇大旦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军。被执行人淄博中山水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开发区宝山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谢天红。被执行人淄博秋如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小店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如秋。被执行人张秋如,女,1992年09月20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王爱玲,女,1969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王军,男,1970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赖连伟,女,1977年12月09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谢天红,男,196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诉淄博彩颗经贸有限公司、淄博中山水泥机械有限公司、淄博秋如工贸有限公司、张秋如、王爱玲、王军、赖连伟���谢天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303执20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国 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人民陪审员 ���王静二0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 文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