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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3民初297号

依安灌区管理站与李长祥供用水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当事人
依安灌区管理站,李长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3民初297号

原告:依安灌区管理站,住所地依安县泰安大街426号水务局后院,组织机构代码73367XXXX。法定代表人关洪斌,该管理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隋新,居民身份证号码×××,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该灌区员工,住依安县依安镇新街二委**组。

被告:李长祥,居民身份证号码×××,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安县太东乡山湾村*组。

原告依安灌区管理站与被告李长祥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起诉后,经法院调解,双方现已和解,被告李长祥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故原告依安灌区管理站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依安灌区管理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依安灌区管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依安灌区管理站负担。

审判员  王伟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迟鹏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