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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执7号

广西防城港市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廖一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防城港市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廖一龙,黄春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市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翠堤园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马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廖一龙,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黄春华,女,1985年10月27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市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一龙、黄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桂0603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廖一龙、黄春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市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4233.93元、水费382.14元、公摊电费200元、生活垃圾费75元,共计4891.07元;

二、承担诉讼费2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72.5元。申请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市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查本案在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春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春华的银行存款4963.57元,并扣划至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防城支行;开户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账号:21×××27)。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凌 聪

审判员 廖树梁

审判员 黄永彬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石露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