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被执行人潘平平,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宝春,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潘平平、孙宝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审结。申请执行人依据(2013)南商初字第704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14)南执字第11221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潘平平、孙宝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 李 光
审判员 李志新
审判员 许 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