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82执400号

廖正华 与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正华,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廖正华。男,汉族,出生1969年5月18日,住所地:什邡市。

被执行人: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什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什邡市响簧煤炭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7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纯松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 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