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2449号申请执行人蔡光普,男,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韩静,女,1973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XX,男,1975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本院在执行蔡光普诉韩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303执24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