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杨官明。被执行人杭州华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南门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4946056-X。法定代表人姚伟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杭仲(萧)裁字第136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杨官明于2017年02月0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67316.5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907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杭州华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676389.5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杭州华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叶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