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561号
申请执行人:杨东平,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执行人:吴延亮,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执行人:郑二琴,女,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303民初206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延亮、郑二琴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延亮、郑二琴至今未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东平与吴延亮、郑二琴自愿达成如下房产变卖协议:吴延亮名下的位于蚌埠市禹会商业中心1号楼16号商铺(产权证号:2015013619,建筑面积:107.63㎡)和郑二琴名下的位于蚌埠市禹会商业中心1号楼15号商铺(产权证号:2015013613,建筑面积:139.84㎡)分别作价100万元和120万元登报公开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变卖被执行人吴延亮名下的位于蚌埠市禹会商业中心1号楼16号商铺一套(产权证号:2015013619,建筑面积:107.63㎡),变卖价格为100万元。
二、变卖被执行人郑二琴名下的位于蚌埠市禹会商业中心1号楼15号商铺一套(产权证号:2015013613,建筑面积:139.84㎡),变卖价格为1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松
审 判 员 刘润明
代理
审判员 许富宝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岳凯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