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35号原告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104号。法定代表人谢世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荣富,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宜昌市西陵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二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李龙,该社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西陵供销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宜昌市西陵供销合作社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的房屋为上述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宜昌市西陵供销合作社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楠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