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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民初6334号

江苏悦达黄海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袁加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悦达黄海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袁加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6334号原告江苏悦达黄海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18号。法定代表人夏建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烨、陆琪,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加祥,男,1962年11月19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江汶、杨文权,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悦达黄海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加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悦达黄海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220元,依法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江苏悦达黄海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永胜

代理

审判员  陈艳红

人民陪审员  张福桂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刁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