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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3554号

赵雨齐与朱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雨齐,朱灿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5民初3554号原告赵雨齐,男,汉族,生于1992年7月15日,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广明、齐朕,系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灿英,女,汉族。

原告赵雨齐与被告朱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雨齐及其委托代理人齐朕、被告朱灿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雨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灿英偿还欠款42130.2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主要从事汽车销售业务,自称是郸城县上海大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我系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郸城营销服务部的员工,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销售的汽车在我公司购买保险,由被告朱灿英支付保险费。自2016年8月14日至2016年9月1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借用我的钱支付保险费12笔,计款42130.28元。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朱灿英,至今未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朱灿英辩称,原告赵雨齐所述属实。这笔款我与赵雨齐约定11月12号之前,如果还款就还28587元,11月12号之后还款,就还款42130.28元。欠条是我打的,但是被逼打的,不是出于我的本意。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朱灿英主要从事汽车销售业务,是郸城县上海大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原告赵雨齐系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郸城营销服务部的员工。被告朱灿英销售的汽车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郸城营销服务部购买保险,由被告朱灿英支付保险费。自2016年8月14日至2016年9月18日,被告朱灿英因资金周转困难,原告赵雨齐为被告朱灿英垫付保险费12笔,计款42130.28元。此款后经原告赵雨齐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录音资料、被告朱灿英书写的欠条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赵雨齐为被告朱灿英垫付保险费42130.28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朱灿英应当偿还。

被告朱灿英辩称的去掉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返回提成,其应当偿还原告赵雨齐保险费28587元的观点,因原告赵雨齐不予认可,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朱灿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雨齐垫付的保险费42130.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元,由被告朱灿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卫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崔新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