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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02民初423号

劳建乐与覃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劳建乐,覃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423号

原告:劳建乐,男,1986年6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继平,广西凌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覃瑾,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原告劳建乐与被告覃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劳建乐于2017年2月8日以被告覃瑾已支付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后,在判决之前,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劳建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劳建乐负担。

审判员  梁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谭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