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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更32号

周素纬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素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32号罪犯周素纬,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14日,重庆市奉节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罪犯周素纬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5月16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2月27日,本院作出(2014)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素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5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7年2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素纬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素纬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周素纬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以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素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以及积极执行财产刑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素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邹绍云

代理

审判员  赵自辉

代理

审判员  江 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惠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