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47号原告李国安,男,194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原告杨文成,男,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原告南国中,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原告张奎,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原告谢和平,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原告李保华,男,195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叶二明,男,55岁,汉族,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安、杨文成、南国中、张奎、谢和平、李保华与被告叶二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安、杨文成、南国中、张奎、谢和平、李保华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安、杨文成、南国中、张奎、谢和平、李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原告李国安、杨文成、南国中、张奎、谢和平、李保华共同负担。
审判员 郭继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梦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