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特42号
申请人:袁XX(身份证号码XX),女。
申请人:威海市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91号-2。
法定代表人:张X,职务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委托代理人:邱X,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袁XX、威海市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于2017年1月10日经威海环翠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申请人袁XX与相对人威海市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预】2011011949。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袁XX、威海市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1月10日经威海环翠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石青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徐雁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