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315号
申请人:张淑贤,女,195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被
申请人:于福渭,男,196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被
申请人:于金胜,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被
申请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申请人张淑贤与被申请人于福渭、于金胜、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淑贤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金胜名下的的鲁V×××××号小型面包车一辆进行扣押。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于金胜名下的的鲁V×××××号小型面包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2月8日至2019年2月7日。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张淑贤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虹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陈学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