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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02执617号之一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山西大土河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山西吕梁离石炭窑坪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02执6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过境路299号。法定代表人陈维茂,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大土河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大土河村。法定代表人高兴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西吕梁离石炭窑坪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云,矿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晋11民终1041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大土河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山西吕梁离石炭窑坪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1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二被执行人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80100元;案件受理费2539元;执行费7102元。二被执行人将上述款项全部给付。本案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晋11民终1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卫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海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