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719号
原告:邓鹏鹏,男,汉族,1986年8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县,
被告:奂剑芳,女,汉族,1994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鹏鹏诉被告奂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鹏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 敏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丁佩怡甘小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