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82号原告王志新,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肖松,男,汉族,住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新与被告肖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新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志新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新负担。
审判员 马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