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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初99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99号

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崇五路500号30栋5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程接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江红,北京市同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新疆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路高新街258号数码港大厦第26层2606室。

法定代表人:程利民,该公司董事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众投资公司)与新疆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利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联众投资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联合利丰公司位于本市红光山编号为0402001590的宗地进行保全。申请人联众投资公司提供了相应财产进行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联众投资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丁勇

审判员  何新

审判员  谢彬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严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