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821号
原告:吴志明,男,196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吕勇强,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吴志明诉被告吕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吴志明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吴志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咪竹二0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