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王义龙,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花甜甜,女,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申请执行人王义龙与被执行人花甜甜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5民特1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966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部份。查明,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本案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5民特1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广胜
审判员 陈汇泉
审判员 李国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许 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