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2062号之一
原告:菏泽开发区大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与永昌路交汇处中达房产大厦。
法定代表人:武昌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西全,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菏泽市尚百丽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宫金松,执行董事。
被告:鄄城欧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鲁卫,执行董事。
被告:菏泽市曲美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路曲美家具。
法定代表人:张德存,执行董事。
被告:于鲁卫,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
被告:宫金松,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
被告:张德存,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王玉成,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
原告菏泽开发区大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菏泽市尚百丽家具有限公司、鄄城欧亚化工有限公司、菏泽市曲美家居有限公司、于鲁卫、宫金松、张德存、王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
原告菏泽开发区大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开发区大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开发区大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32元减半收取6216元,保全费4836元,由原告菏泽开发区大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标
代理
审判员 刘瑞华
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魏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