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071号
原告:许志强,男,1992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被告:杨配柳,男,198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志强诉被告杨配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志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志强承担。
审 判 长 王婧妍
审 判 员 谢小梅
审 判 员 温文斐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赖怡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