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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3071号

许志强与杨配柳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志强,杨配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071号

原告:许志强,男,1992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被告:杨配柳,男,198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志强诉被告杨配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志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志强承担。

审 判 长 王婧妍

审 判 员 谢小梅

审 判 员 温文斐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赖怡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