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793号
原告:杨佩英,女,1954年7月12日出生。
被告:董敏,女,1956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佩英诉被告董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佩英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佩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佩英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万青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董雪 来源:百度搜索“”
杨佩英与董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793号
原告:杨佩英,女,1954年7月12日出生。
被告:董敏,女,1956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佩英诉被告董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佩英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佩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佩英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万青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董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