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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793号

杨佩英与董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杨佩英,董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793号

原告:杨佩英,女,1954年7月12日出生。

被告:董敏,女,1956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佩英诉被告董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佩英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佩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佩英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万青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董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