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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9执2639号

苏胜利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2-1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胜利,王起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26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胜利,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起林,男,1965年9月9日出生。苏胜利与王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京0109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0.99万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王起林及其配偶名下各有机动车一辆,本院已分别采取查封措施,但未能查找到两车下落。3.本院曾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梨园社区居委会开展基层组织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2月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起林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苏胜利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0.9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立克

审判员  周璐璐

审判员  张华强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小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