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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民初字第2230号

时荣兵、史建英与句容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龙腾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时荣兵,史建英,句容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龙腾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2230号

原告:时荣兵,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开发区,现住句容市开发区。

原告:史建英,女,195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开发区,现住句容市开发区。两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传喜,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南路华城公寓。

法定代表人:陈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玲,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龙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坊。

法定代表人:严明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句容市华阳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大金,系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时荣兵、史建英诉被告句容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时荣兵、史建英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时荣兵、史建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时荣兵、史建英负担。

审判员 颜 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万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