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1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吴一平,男,195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申请执行人甘亚平,男,195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申请执行人马青,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被执行人湖南沙麓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负责人毛仲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一平、甘亚平、马青与被执行人湖南沙麓谷医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9)南法民二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清荣
审判员 彭朝红
审判员 聂 杨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权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