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1执1151号
申请执行人:于都县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检检。上列当事人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0日作出的(2015)于民二(银)初字1270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义务。在执行中,本院已依法采取相关措施执行本案,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731执11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继东
审判员 王卫东
审判员 李培锋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杜新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