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16号
原告:张某,男,1990年10月26日生,汉族,现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弯亚飞、李丁(实习),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高某,女,1992年6月23日生,汉族,现住本市禹王台区。
被告:杜某(高某之母),女,住址同上。
原告张某诉被告高某、杜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高某、杜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高某、杜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宋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