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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民初16号

张某与高某、杜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8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张某,高某,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16号

原告:张某,男,1990年10月26日生,汉族,现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弯亚飞、李丁(实习),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高某,女,1992年6月23日生,汉族,现住本市禹王台区。

被告:杜某(高某之母),女,住址同上。

原告张某诉被告高某、杜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高某、杜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高某、杜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宋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