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312号
申请执行人:许家发,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马千里,男,1977年2月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执行许家发与马千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金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803民初6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
审判长 凌志祥
审判员 胡文远
审判员 吴应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盛 华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1)追索劳动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它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金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