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23执恢5号

蒋观生、刘益晓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观生,刘益晓,灵川县灵川镇甘棠村民委员会上村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3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蒋观生,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川县人,住灵川县。申请执行人刘益晓,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川县人,住灵川县。被执行人灵川县灵川镇甘棠村民委员会上村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苏志伟,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观生、刘益晓与被执行人灵川镇甘棠村民委员会上村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返还保证金600000元及垫付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3民终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青旺

审判员  罗绍刚

审判员  秦陆鹏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易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